九江大橋斷橋四融資宗民事案關係圖■製圖:王雲濤
昨天首場庭審,肇事運砂船所有人向大橋當鋪業主方索賠728萬元
■新快報記者 李宿霧海強 通訊員 胡後波
新快報訊發生於2007年6月15日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究竟是“船撞斷橋”還是“橋塌砸船”?這起事故隨後引發了“羅生門”式糾紛訴訟,牽涉其中的多方當事者紛紛訴稱自己京站美食為“受害者”,要求肇事一方支付巨額賠償。
日前,隨著肇事船長刑事案終審一槌定音,廣州海事法院中斷4年多的四宗連環民事糾紛案恢覆審理。昨日,該院公借款開審理其中一案,肇事船舶所有人楊雄訴廣東省佛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簡稱“佛開高速公司”),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船舶損失728萬元。其餘3宗民事案將於近期逐一開庭審理。
九江大橋事故發生後,由斷橋引發的四宗民事糾紛“連環案”先後鬧上廣州海事法院。
首先,九江大橋業主把肇事船舶所有人以及船舶經營人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賠償2558多萬元的經濟損失費。然而,船舶所有人楊雄又反訴九江大橋業主,認為是“橋斷砸船”,要求業主賠償728萬元的船舶損失費。
接著,船舶出資人、投保人林桂和狀告保險公司,要求其支付“南桂機035”輪保險賠償金450萬元。保險公司也不示弱,一併將肇事船舶的所有人、經營人、出資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1500萬元。
不過,由於涉事船舶的船長等人涉及的刑事案件先後在廣州海珠區法院和廣州中院進行審理,因上述四件民事案件的審理要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作為依據,廣州海事法院於2009年1月5日裁定中止上述民事案件的審理。
時隔4年,待石桂德交通肇事案終審判決生效,廣州海事法院於今年9月恢覆上述四宗民事案件的審理。
昨天上午,廣州海事法院開庭審理楊雄訴佛開高速公司海上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這意味著中止審理4年多的九江大橋斷橋民事索賠案將逐一開庭審理。
11月20日上午,廣州海事法院將公開審理林桂和訴人保順德公司船舶保險合同糾紛案。
11月21日上午,人保廣東公司訴被告楊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務有限公司、林桂和船舶觸碰橋梁損害賠償糾紛案開庭審理。
不過,訴訟標的達2558萬元的佛開高速公司訴楊雄及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務有限公司過橋費損失案,由於法院需對原告主張的收入損失進行審計,開庭審理日期暫未確定。
案件
1
九江大橋業主向船主追討損失
索賠¥2558萬元
2007年8月22日,佛開高速公司以九江大橋業主身份,將“南桂機035”輪的船舶所有人楊雄、船舶經營人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務有限公司告到廣州海事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原告大橋修複期間的經濟損失2558萬多元。
案件
2
船主反訴九江大橋業主
索賠¥728萬元
“南桂機035”船舶所有人楊雄認為,事故原因是九江大橋自身問題發生斷裂,並致使行經此處的“南桂機035”號輪砸沉,造成其船舶損失。佛開高速公司作為九江大橋的經營管理人,具有橋梁安全管理的義務,應對橋梁倒塌造成船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楊雄遂向佛開高速公司提起船舶損失728萬元的索賠。
案件
3
船舶出資人向保險公司索賠償金
索賠¥450萬元
2008年2月1日,佛山市民林桂和以“南桂機035”號輪實際出資人和投保人的身份,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支公司(簡稱“人保順德公司”)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被拒。2008年5月5日,林桂和起訴人保順德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南桂機035”輪保險賠償金450萬元。
案件
4
保險公司反訴三被告
索賠¥1500萬元
戲劇一幕隨之發生。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東省公司(簡稱“人保廣東公司”)作為九江大橋橋身及路橋照明系統的承保人,於事故發生後,依據保險合同向被保險人支付了1500萬元保險賠償款,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於2008年3月24日起訴楊雄、佛山市南海裕航船務有限公司及林桂和,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九江大橋業主方
指九江大橋自身問題發生斷裂,致船被砸沉,提出728萬元賠償
索賠大橋修複期間的經濟損失2558萬多元
運砂船船主
船舶出資人
請求支付保險賠償金被拒,起訴索賠保險賠償金450萬元
保險公司
已向九江大橋方面支付了1500萬元保險賠償款,為行使保險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船主、船舶出資人和船舶運營公司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
船舶運營公司
背景
刑事案擾攘四年認定交通肇事罪
2007年6月15日,連通佛山與江門的九江大橋發生斷裂事故,致使該橋橋面坍塌約200米,釀成4輛汽車墜江、8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
船長石桂德駕駛的“南桂機035”號運砂船涉嫌觸碰九江大橋造成本次事故,同年8月2日,船長石桂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廣州市海珠區檢察院批捕。
2011年12月,海珠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審判決被告人石桂德領刑6年。石桂德不服,提出上訴。
2013年9月,廣州市中院終審宣判認為,肇事船長石桂德因違反水上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8人死亡,並使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鑒於事發於九江大橋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又是洪汛期,相關單位沒有嚴格按照橋梁工程施工要求在施工地點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對事發負有間接責任,可酌情對石桂德從輕處罰。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九江大橋斷橋民事索賠四案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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